關于印發《成都市微型企業扶持計劃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10〕39號),促進我市微型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經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微型企業扶持計劃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成都市微型企業扶持計劃管理試行辦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印發 微型企業 扶持計劃 辦法 通知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2011年7月7日印
(共印45份)
附件:
成都市微型企業扶持計劃管理試行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10〕39號)精神,充分發揮我市微型企業在增加就業崗位、促進社會穩定、推動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幫助和扶持我市微型企業成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微型企業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第三條扶持目標:全市每年重點扶持1000戶以上具有發展潛力微型企業,通過實施扶持計劃,形成一批有活力、有成長性和有行業特色的擬上規模企業。
第二章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扶持對象
重點是從事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導向的工業設計型、技術創新型、勞動密集型、初期創業型、地方特色型企業,包括:農產品加工、休閑觀光、民生服務、服務外包、電子商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等微型企業。
第五條扶持條件
一、本市注冊登記,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符合微型企業條件。
二、有較強的企業管理和經營能力,年營業收入或利潤增長達30%以上。
三、有清晰的商業發展計劃或實施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三章申報和確認
第六條申報資料
一、《成都市微型企業扶持計劃申請表》(附件1);
二、附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社會組織(主要指所在地協會、商會、市場管委會和有信譽的服務機構)或所在地社區組織推薦書(樣本見附件2);經營場所證明;從業人員花名冊;前二年經營業績證明;擴大經營規模商業計劃書或實施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七條申報確認
一、自愿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自愿向區(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申報。
二、基層推薦。企業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或所屬行業協會、商會、市場管委會和相關服務機構出據推薦書。
三、專家評審。區(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由政府部門管理人員、財務專家、企業管理專家和紀檢監察人員等組成的專家組對申報企業材料進行評審,擇優提出微型企業扶持計劃建議名單。
四、媒體公示。區(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將微型企業扶持計劃建議名單公示后,提出當年本地微型企業扶持計劃。
五、審核確認。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區(市)縣申報的微型企業扶持計劃進行審核確認,并發放企業服務券。
第四章管理和服務
第八條職責分工
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每年下達微型企業扶持計劃控制指標,統一發放企業服務券;對區(市)縣申報的年度微型企業扶持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二、區(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實施本地微型企業扶持計劃,并向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微型企業扶持計劃實施情況和匯總表(附件3)。
第九條管理和服務
一、市、區(市)縣對列入扶持計劃的微型企業要加強聯動,共同實施扶持管理,并通過媒體或網站向社會公布扶持企業名單。
二、微型企業的扶持期限為三年,對扶持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不能實現經營目標的扶持企業實行淘汰制。
三、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委托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會同區(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委托的綜合服務機構對扶持企業進行定點聯系,建立檔案。
四、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委托市中小企業服務聯盟組織對社會專業服務機構進行認定,篩選一批有資質有信譽的各類專業服務機構,向扶持企業推薦,為扶持企業提供所需要的各項專業服務。
第五章服務券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服務券
一、服務券含義。企業服務券是持券企業自主選擇認定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用于抵扣規定比例服務費用的有效憑證。該券采用電子券的形式,額度為1萬元/年,不得轉讓使用,有效期限至年底。
二、服務券使用。該券使用范圍是認定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信息服務、創業輔導、管理咨詢、人員培訓、技術創新、市場拓展、法律事務、財會稅務、政務代理、中介評估等服務領域。
三、發放和結算。對列入微型企業扶持計劃的企業,連續三年給予企業服務券支持,其發放、結算均通過“微型企業服務券信息管理系統”完成。
四、服務券兌付。服務機構在完成提供的服務后,按照相關規定由服務機構向區(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申請補助,區(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合格,報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撥付補助資金。
五、服務券管理。服務券在使用過程中,嚴禁任何機構和企業串通弄虛作假,以套取財政補助資金、一旦發現,由市或區(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予以處理。對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違法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委(市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并修改。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