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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評定暫行辦法
    來源:四川省室內裝飾協會       發布日期:2018-10-28   瀏覽數:1980    分享到:
     

    全國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提高室內裝飾材料從業人員的素質,加強室內裝飾材料市場的管理,保證室內裝飾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飾材料師,是指運用商品及相關知識,對室內裝飾材料進行經營、管理與中介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負責對全國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評定的實施工作。

    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評定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第四條 室內裝飾材料師設立以下兩個等級和職業名稱:

    (一)“高級室內裝飾材料師”;

    (二)“室內裝飾材料師”。

    第五條 室內裝飾材料師從事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對室內裝飾材料的質量與性能進行鑒別;

    (二)對需要采購、經營、使用的室內裝飾材料進行認定;

    (三)對室內裝飾材料的環保安全、施工條件、消費需求、市場定價進行評估;

    (四)根據室內設計的要求,制定室內裝飾材料選購與配套方案;

    (五)根據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要求,編制工料預算方案;

    (六)對室內裝飾材料的運輸、儲藏、保管與應用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三章

    第六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相應學歷和實踐經驗、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者,均可申報相應等級的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

    第七條 申報“高級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室內裝飾材料工作五年以上;

    (二)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室內裝飾材料工作六年以上;

    (三)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以上畢業,從事室內裝飾材料工作七年以上;

    (四)高中、中專畢業,從事室內裝飾材料工作八年以上;

    (五)取得“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證書后,從事室內裝飾材料工作二年以上。

    第八條 申報“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室內裝飾材料工作三年以上;

    (二)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室內裝飾材料工作四年以上;

    (三)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以上畢業,從事室內裝飾材料工作五年以上;

    (四)高中、中專畢業,從事室內裝飾材料工作七年以上。

    第四章

    第九條 各等級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的取得,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試。

    第十條 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培訓與考試工作,在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統一組織與指導下進行。

    第十一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成立全國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評審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全國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考試與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委托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經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審核同意,成立本轄區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考試與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 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培訓與考試的內容,分為理論知識與實物測試兩部分,均在培訓與考試現場進行。

    第十四條 每期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培訓與考試工作完成后,“高級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由全國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由受委托單位成立的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均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核準頒發《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統一制定室內裝飾材料師職業標準,統一編制室內裝飾材料師培訓教材,統一制定室內裝飾材料師考試辦法,統一印制《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第十六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及受委托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負責室內裝飾材料師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及受委托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每三年對《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證書》持有者復查一次。

    第十八條 對《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證書》持有者的復查結論應為“合格”與“不合格”兩種:

    (一)室內裝飾材料師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規行約,正常完成應承擔的工作任務,未發生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為“合格”;

    (二)室內裝飾材料師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規行約,不能正常完成應承擔的工作任務,發生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為“不合格”。

    第十九條 對復查結論為“不合格”的《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收繳其資格證書,并在二年后方可重新申報相應等級的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證書》的,室內裝飾材料師管理機構應收繳其資格證書,并在二年內不接受其資格申報。

    第二十一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及其委托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對所頒發的《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證書》負責,接受市場的檢驗與監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章第七條第八條所稱“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是指與室內裝飾材料相關的專業,按化學成分分類,主要包括:

    (一)有機裝飾材料:植物材料、合成高分子材料;

    (二)無機裝飾材料:金屬材料、非金屬材料;

    (三)復合裝飾材料:有機材料基復合材料、無機材料基復合材料、其他復合材料。

    第二十三條 對于長期從事室內裝飾材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行業中有較大影響的人員,可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考核認定,給予“資深室內裝飾材料師”稱號,頒發資深室內裝飾材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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