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室內裝飾協會
川室協〔2018〕17號
關于印發《四川省室內裝飾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各團體會員及有關單位:
為促進行業標準化、規范化發展,建立健全行業團體標準體系,協會依據《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等國家和四川省標準化有關規定制定了《四川省室內裝飾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并經四川省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發放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四川省室內裝飾協會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四川省室內裝飾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 號)、《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等國家和四川省標準化有關規定并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四川省室內裝飾協會(以下簡稱省協會)制定并發布四川省室內裝飾行業團體標準
(以下簡稱協會團體標準)。為規范和加強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管理,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團體標準是以省協會為工作平臺,通過快速、靈活、高效的標準化工作機制,由會員單位自主創新,省協會統一管理并組織制定的自愿性標準,是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有效補充,省協會會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可自愿采用。
團體標準應有利于行業自律和行業評價,并積極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節能環保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三條 協會團體標準由四川省室內裝飾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協會標委會)提出并歸口,由省協會批準發布;省協會標委會負責省協會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流程: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復審。
第五條 省協會標委會依法統一管理本協會團體標準,負責編制和下達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組織制修訂、批準發布團體標準。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而又需要在本團體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團體標準。
第七條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應當根據四川省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切實可行。
制定團體標準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八條 制修訂團體標準應當遵循廣泛參與、公開透明的原則,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協調。
第九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及相關單位積極參與團體標準的研究和制修訂工作。
第二章 項目計劃
第十條 省協會每年公開征集本年度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分批下達團體標準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隨時向省協會提出制修訂團體標準的項目建議。
第十二條 團體標準的項目建議應提交《四川省室內裝飾協會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附件1)。
第十三條 省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征集到的團體標準項目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查論證,提出審查意見,省協會根據標委會的審查意見擬定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
第十四條 省協會對擬定的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在省協會網站上公示7日,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省協會根據公示情況,確定四川省室內裝飾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年度計劃,由省協會立項批復。
第十六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年度計劃應確定標準立項編號、項目名稱、性質、完成時限、制定或修訂、主要起草單位等。
第十七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應按立項計劃下達的期限完成,項目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1年。未能按計劃期限完成的項目,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向省協會書面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逾期仍未完成的,項目自動終止。
終止項目確需繼續制定的,重新申請立項。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
省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確定后,在省協會網站上公布。
第三章 標準起草
第二十條 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進行標準起草工作,標準起草工作組人員應由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標準化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團體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確定立項一個月內制定具體的標準起草計劃;
(二)督促標準起草工作組按照計劃完成標準起草工作;
(三)落實標準起草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延長標準制修訂時間或者終止項目的,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報省協會;
(五)其他應當由團體標準起草單位承擔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對所起草團體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在充分調查、綜合分析、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并編寫“標準編制說明”。“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團體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的依據。團體標準修訂項目,還應列出和原標準主要差異情況;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報告、相關技術和經濟影響論證、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
(四)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的關系;
(五)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提出標準實施的建議;
(七)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及相關文件資料后,報省協會標委會;省協會標委會采取會議、書面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四條 征求意見結束后,標委會將征求的意見反饋給團體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征求反饋的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形成團體標準送審稿,并填寫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附件2)。
第四章 標準審查
第二十五條 團體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在完成起草任務后,應及時向省協會提出組織審查的申請,由省協會安排省協會標委會組織審查。
第二十六條 團體標準審查組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專家組應對標準送審稿和標準編制說明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標準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協調性;
(二)標準的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情況,標準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商一致;
(三)標準內容的目的性和可驗證性;
(四)標準內容的科學性和先進性;
(五)文本編寫的規范性;
(六)編制說明內容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專家組審查原則上應協調一致,應有專家組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為通過。專家組審查應形成審查意見(附件3)。由專家組長代表專家組簽字,并附專家組表決表(附件4),作為標準批準發布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專家組審查一般采用會議審查形式。
第二十八條 專家組審查通過后,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按專家組提出的修改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經審查專家組確認,形成團體標準報批稿。
專家組審查結論為不通過的,團體標準起草組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后重新審查或終止標準起草任務。
第五章 標準批準、發布
第二十九條 團體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向省協會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履行報批手續:
(一)團體標準報批申請表(附件5);
(二)團體標準報批稿及其電子文本;
(三)團體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四)團體標準審查專家組表決表、專家組審查結論意見;
(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附標準原文及譯文;涉及專利的,參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執行;
(六)其他省協會要求提供的資料。
第三十條 省協會標委會對起草單位交送材料的完整性及標準文本、編制說明格式的規范性等審核,審核合格后在省協會網站上公示標準報批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公示期限為15天。
第三十一條 標準報批稿公示結束后,無重大分歧意見的,省協會標委會應及時報省協會審批,批準后的協會團體標準由省協會統一發布,以標準公告形式在省協會網站公布。
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返回標準起草單位進行進一步修改論證。
第三十二條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協會代號(SCIDA)、發布順序號和發布年號構成。
協會代號由四川室內裝飾協會英文sichuan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簡稱SCIDA五個大寫英文字母構成。示例:
T/SCIDA XXXXX—XXXX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團體標準采用雙編號。示例:
T/ SCIDA XXXXX—XXXX
/ISOXXXX:XXXX
第三十三條 團體標準發布和實施日期之間應有不少于 1 個月的過渡期。
第三十四條 省協會及時發布團體標準制修訂情況通告。
第六章 標準復審、修訂
第三十五條 團體標準批準發布后,因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進行修改,或者對原標準內容進行增減時,按照團體標準修定程序提出修訂申請。
第三十六條 團體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團體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七條 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后,團體標準應及時進行復審。
協會團體標準已經轉化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應的團體標準應予以廢止。
第三十八條 省協會根據復審意見,確定團體標準繼續有效或廢止,需要修訂的,按本辦法規定組織修訂。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團體標準實施中發現的問題,
向省協會反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共同承擔。省協會也可以通過項目招投標的形式籌集項目經費。
第四十一條 標準文本應圖文清晰,印刷格式符合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四十二條 團體標準的版權歸省協會所有,由省協會統一負責團體標準的出版和發行等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室內裝飾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四川省室內裝飾協會
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