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飾:室內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等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裝飾裝修設計與施工、室內環境保護以及室內用品配置與陳設布置的系統工程;是集室內設計、室內陳述、室內環保、室內裝飾裝修相關產品,集產品、技術、藝術、科技、流通、勞務、工程服務和中介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藝術性的生活服務業;它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諧、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
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室內裝飾行業創新應用型人才培養,加強室內設計師隊伍專業能力建設,提高室內設計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設計師,亦稱室內裝飾設計師,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筑物及飛機、車、船等內部空間進行室內環境設計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負責全國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的審核、考試和認定工作,室內設計師自愿申請。
第二章 評價的等級設置
第四條 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的等級設有:(一)初級室內設計師;(二)中級室內設計師;(三)高級室內設計師。
第三章 評價的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評價的室內設計師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為我國的室內裝飾事業服務,并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和從事專業設計工作的經歷。
第六條 初級室內設計師的申報條件
從事設計等相關工作、就讀或畢業于室內設計等相關專業。
第七條 中級室內設計師的申報條件
在滿足初級室內設計師申報條件的基礎上,中級室內設計師的專業技能(水平)評價,須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任何一項:
(一) 在室內設計等相關領域工作滿3年;
(二) 畢業于室內設計等相關專業;
(三) 獲得過室內設計相關的省級及以上比賽獎項;
(四)通過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初級考試。
第八條 高級室內設計師的申報條件
在滿足中級室內設計師申報條件的基礎上,高級室內設計師的專業技能(水平)評價,須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任何一項:
(一) 獲得室內設計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 在室內設計等相關領域工作滿5年;
(三)獲得室內設計相關的全國性比賽獎項;
(四)出版過室內設計相關書籍或發表過室內設計等相關領域高水平學術論文;
(五)獨立主持過設計項目或在室內設計等相關領域教育教學成果突出;
(六)參加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中級考試且以“優秀”成績通過考試。
第四章 評價的條件審核和考試
第九條 任何一個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等級的取得,都必須經過條件審核和考試。
第十條 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等級的條件審核和考試,在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的統一組織指導下進行。
第十一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行業發展戰略委員會與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設計專業委員會負責評價工作的戰略咨詢與專業指導。
第十二條 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經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授權,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的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 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條件審核的主要內容按第三章各條款辦理。
第十四條 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采取試卷考查制,各級別考試采用全國命題、在線統考的方式。
第十五條 室內設計師初級、中級、高級考試中的基礎理論知識采用在線筆試的考查方式;室內設計師初級與中級考試中的手繪綜合表現部分采用現場手繪并掃描上傳到考試系統的考查方式。
第十六條 考生須按要求提前準備好規定的作圖工具,在配備有攝像頭且攝像功能完好的電腦上進行考試,考試全程開啟攝像頭,考試系統進行在線智能監考。
第十七條 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考試通過后,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組織認定,并頒發相應等級的證書。
第十八條 按照《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定暫行辦法》(中室協〔2007〕026 號)與《中國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管理辦法》(中室協〔2015〕13號)等相關規定持有中國室內裝飾協會頒發的室內設計師相關證書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任何一項,可免試申請《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證書》:
(一)近三年獨立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過設計項目或在室內設計等相關領域教育教學成果突出;
(二)近三年獲得過室內設計相關的省級及以上比賽獎項;
(三)近三年出版過室內設計相關書籍或發表過室內設計等相關領域高水平學術論文。
第十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申請《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證書》:
(一)持有中國室內裝飾協會頒發的《助理室內設計師資格證書》、《助理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證書》的人員,在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的情況下,可免試申請《初級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證書》;
(二)持有中國室內裝飾協會頒發的《室內設計師資格證書》、《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證書》的人員,可免試申請《中級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證書》;
(三)持有中國室內裝飾協會頒發的《高級室內設計師資格證書》、《高級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證書》的人員,可免試申請《高級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證書》。
第二十條 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條件審核和考試實施方案、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證書》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統一印制,全國通用。
第五章 評價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負責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每三年對《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證書》持有者復查一次。復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復查人按規定時間提交《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認證復查表》、《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證書》。
(二)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后,應對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復查作出結論。
第二十四條 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復查結論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一)室內設計師能正常完成設計項目,未發生責任過失的為“合格”。
(二)室內設計師不能完成設計項目,或在復查期內從事設計工作不滿一年的,或有責任過失產生嚴重后果的為“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復查結論為“合格”者,保留原有證書;復查結論為“不合格”者,經重新申請與核準方可獲得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證書。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證書》的,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將收繳其證書。
第二十七條 被收繳認證證書的室內設計人員,兩年后方可重新申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負責解釋。